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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否过户对象的规定 居住房地产的价格评估

2019年4月1日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http://www.bjsfcjc.com/

  张涛律师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经济适用房能否过户对象的规定

  现如今,房价始终居高不下并呈现愈来愈高的趋势。经济适用房就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选择。经济适用房顾名思义就是价格相对可以接受的平价房,适合刚出社会的年轻人购买。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经济适用房能否过户对象的规定的具体关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经济适用房能否过户对象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明确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

  明确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如购房人因特殊的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在按照原价格同时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回购。

  明确购买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房管局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房管局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市房管局所定的标准向市房管局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明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是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三、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经济适用房能否过户对象的规定的全部内容。了解了房地产相关的法律常识,有利于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更方便。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居住房地产的价格评估

  核心内容:居住房地产主要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房地产不同于一般商品,甚至也不同于其他房地产,它不但具有等价交换、按质论价、供求决定价格等商品的共性,还带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充分掌握居住房地产的这一特点。下面由的为您介绍居住房地产的估价方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住宅的价格构成

  基于我国目前的住房制度与政策,住宅价格的市场价与国家指导价并存。前者为商品化价格,由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和活劳动创造的台播协构成;后者会成本价格与不完全成本价格。

  我国住宅的租金可分为商品租金、成本租金和准成本租金等。因此,在评估住宅租金时应明确租金种类及其构成情况。

  二、住宅价格的影响因素

  影响住宅价格的因素,除了一般政治、经济、政策等因素之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建筑结构、类型和等级;装修;设施与设备;质量;朝向;楼层;地段;环境;住宅楼的公用面积数;交易时间;交易情况。

  在估价时,应特别注意以上资料的调查与收集。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对住宅进行评估,应当对上述各项因素对价值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确定价值增减数额或价值增减率标准,以便于比较修正。

  三、居住房地产的估价方法

  新建居住房地产、旧有居住房地产和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三者在估价作业上有较明显的差异。

  新建居住房地产一般采用成本法与市场比较法进行综合评估。

  估价刚刚建成或在建的居住房地产,由于各项成本资料容易收集确定,所以首先采用成本法进行整体估价;同时还可收集其他同类地价区、较近时期发生交易的、类似该新建居住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资料,并进行整体性比较评估。最后对成本法与市场比较法的估价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得出最终结论。

  评估旧有居住房地产,一种方式是对土地和房屋分别估价,合并计算。其中,地价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评估,房价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直接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整体评估。通过评估,再对两种方式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综合得出最终结论。

  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估价人员经常会遇到拟拆除房屋的作价补偿问题。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