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就业热门行业,很多年轻人都会选择的高薪行业。哪个企业的发展都需要融资,房地产这样的高收入行业也一样需要有人专门负责融资这一块业务。那么房地产公司融资主管是主要做什么的都有哪些要求,下面我们需要首先认识房地产融资是什么再了解房地产融资主管基本工作都要求些什么。
一,房地产融资
作为房地产公司融资主管一定知道房地产融资是什么。
从广义概念上讲,房地产融资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流通及消费过程中,通过货币流通和信用渠道所进行的筹资,融资及相关服务的一系列金融活动的总称,包括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清算。
从狭义概念上讲,房地产融资是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融资的总和,包括房地产信贷及资本市场融资等。
二,作为房地产公司融资主管需要学习哪些及岗位要求
、融资专员需要了解的知识:
1、掌握财务、税收、金融有关政策法规知识;
2、了解一些贷款、信贷等方面的知识;
3、财务知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分析和评估知识;
4、法律知识、市场分析、营销、心理学知识。
、融资专员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与各金融机构、银行、政府及相关机构联络、接洽;
2、负责与外部机构建立广泛的信息来源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3、负责公司融资信息的收集、整理,融资渠道的建立;
4、负责各种融资方式的分析、探讨、操作、实施;
5、负责配合公司战略部署安排相关投融资事务;
6、负责参与融资商务谈判,撰写相关报告和文件;
7、负责协助资金主管办理其他临时性工作、协调工作;
8、负责处理公司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各种外部事宜;
9、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
、融资专员岗位要求:
1、大学及以上学历,统计、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
2、熟练掌握财务、税收、金融有关政策法规;
3、具有良好的客户沟通能力,关系答理能力及优秀的谈判技巧;
4、具有2年以上金融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过融资和信贷工作者优先;
5、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可独立撰写各种分析报告;
6、具有很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人脉关系;
7、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由上得知,房地产公司融资主管要负责公司一系列金融活动,要具备财务、金融、统计等专业知识外还要懂得与客户沟通的营销能力和文字编辑能力等。综合下来即便还不完全具备学习下来也会成为房地产和金融领域非常精英的人才。
在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条例,即《商品房买卖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在,已经将该条例全部内容搬至下文,希望的解答有助于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管理条例
1、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2、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已通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3、广告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
按套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